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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 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
债权转让对内效力包括: 1、债权由原债权人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除人身关系以外的从权利一并转让;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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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由转让方(原债权人)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方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方取代其成为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二、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务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担保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支付利息请求权;债务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请求权。但是,专属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解除权,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由于解除权与合同的存废有关,不能与原债权人分离,不能自然转移给受让人。三三,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当向对方提供行使债权所必需的法律文件和证据,并告知债权所必需的一切情况。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也应在债权转让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需的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借据等证明债权成立的证书,应当交付给对方。债权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当一起交付证书。同时,告知债务履行期、履行地点、债权成立证人、债权书信、电报、保险、完税证明、商业账簿记载、债权抗辩和再抗辩权等主张债权的必要情况。第四,转让人有义务担保受让人。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权有效,不存在权利缺陷。这种担保通常被称为权利缺陷担保。权利转让后,因权利缺陷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转让人在转让权利时,如果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缺陷,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下: 一、让与人将债权全面让与时已脱离原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再向债务人请求支付,债务人也不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前者构成不当得利,后者不构成合同履行; 部分让与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按份享有债权的,只能按份额请求债务人支付,债务人只能按份额履行债务。构成连带债权时,应按连带债务处理。 2、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或共同债权人,必须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3、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对受让人主张的抗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让与,受让人将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让与,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二、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告知受让人所有关于主张债权的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以主张的抗辩、债权的担保等。,并交付所有与他人共享的担保和文件。 三、让与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如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等。但权利属于债权人的除外。 四、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五、让与人一般不得将已让与的债权重复让与。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合同法》第80条第一款规定:“让与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发出后,可能会有下列几种情况: (1)债务人本人签收,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的效力当然及于债务人,债务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并可向受让人主张对原让与人的抗辩。 (2)债权转让通知书由其他人代收。债权是对特定的人的权利,而受让人在债权转让协议成立后,取得的是向特定的人请求债权的权利,因此,其他人代收的行为,是否转交债务人并不是确定的,未能达到使债务人了解债权转让的事实。因此,在此情况下,债权转让的效力应当不及于债务人。 (3)债权转让通知因种种原因被退回。这种情况下不应一概认为未通知,对于因债务人拒收而退回的,应当区别对待。在我国当然市场经济条件下,仅从保护善意债务人的角度出发,似乎不利于当然纠纷的解决。债务人拒收是对债权转让的一种主观态度,而非是因客观原因造成未送达转让通知,是债务人对债权转让的态度,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如果认定其无效的话对于诚信不足的恶意逃债者则是大开方便之门而不利于保护债权的实现和诚信原则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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