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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即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农用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承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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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进行调解协商或依法提起诉讼,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按被告人数提交复印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书应注明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职场、地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姓名、性别、职场、地址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姓名、地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四)证据来源、证据人姓名和地址。
【被告木村委会对原告张**的上述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持有下列异议,认为木村委会调整土地是按着敖汉旗委文件,在2003年2月份之前就调整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张**主张的其它事实和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异议。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被告木村委会将原告承包地调整给被告宋**的,还是被宋**强行耕种原告的土地,以及什么时间调整给被告的,被告是否应将土地返还给原告的问题,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用以证实双方争议的5亩土地在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其中二队门前地3.5亩,北梁地1.5亩)。2.敖党发(2004)20号文件,用以证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承包地进行调整。被告宋**为证明所得的土地经营权系木村委会调给她的,向本院提供了木村委会的证明,用以证实所得的土地经营权系木村委会所调整的,被告木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案应该基于上述事实,判定村委会行为无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的,由发包方重新发包,依法按照土地承包程序,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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