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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1、已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中央、省属、军队驻穗企业职工或与省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未参保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2、省各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重新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重新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3、符合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退休条件而因伤病申请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含以上)比例的; 4、离休、退休; 5、出境定居;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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