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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法院强制执行规则和对被执行人债权的代位执行两个方面回答你的问题:首先,你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胜诉的情况下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个人(自然人)的强制执行可以运用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其他劳动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等方式进行。很显然,他的房产在此之列。但是如上所说,他的房屋被抵押,那么担保债权的效力高于普通债权,你不会拿到房子;如果该房产是他唯一居住的地方,那么法院只能采取保全措施,他的房产不能买卖。只能居住其实,如你所说,他有到期债权,不用他起诉,你可以行使代位权,向法院申请对该第三人(欠他钱的人)的财产进行执行,以维护你的债权。
唯一房产也可以执行,但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涉及被执行人房产强制执行的法律,最高法院先后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上述两条规定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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