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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集相关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1、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2、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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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使用原单位的商业技术或者机密等,涉嫌刑事犯罪。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除外。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如果仅仅是窃取,还不能构成犯罪。 2、侵犯商业秘密造成50万元损失的,才是犯罪。 依据是,《审理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四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为人需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需要说明的是单位也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二是案涉的秘密需要是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三是行为人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四是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及国家有关规章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所谓带来经济利益和具有实用性,是指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带来现实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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