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董事会的基本形式有以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
董事会的基本形式: 1、三人至十三人的公司组织机构;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两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董事由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一般而言,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上市公司还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董事主要具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董事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已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 2、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董事勤勉义务是指董事有义务付出适当的时间和精力关注公司的经营,并按照和公司的最佳利益谨慎行事。
董事会召开形式有定期召开和临时召开两种。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1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95人已浏览
1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