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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残疾职工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保险待遇。鼓励残疾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贫困残疾人基本医疗和补贴制度,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和特殊医疗需求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
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对残疾职工作出辞退、除名等决定,应当征求其所在单位工会的意见,并告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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