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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予以公开:(一)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二)口头、书面、复印件;(三)其他便于申请人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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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县(区)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同级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目录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四)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五)行政机关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七)在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通过以下形式予以公开:(一)政府公报;(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四)政府新闻发布会;(五)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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