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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32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2022-09-11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县(区)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同级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目录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四)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五)行政机关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七)在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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