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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2-03-03
用人单位没有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因为工作不负责任,有证据证明的,用人单位按制度或者工资分配办法规定取消其职务津贴,是依法行驶管理权,符合法律规定。职工因此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必须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结清工资即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要求补偿两个月工资于法无据,属于无理要求,可以不予理会。职工不予单位协商一致或者其它30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立即离职的,是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但职工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结清工资与赔偿损失应当分别计算,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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