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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也就是说公司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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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无贷款:买卖双方约定一个合同签订日期;一般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买方将首付款支付给卖方;并约定一个房产进交易中心的时间。进交易中心的当天,买方支付卖方除尾款以外所有的房款。2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的房产证;凭新的房产证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水电煤等过户,最后在交房时,下家将尾款结清给卖方。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我国《破产法》没有规定强制执行期限,而是由各方通过重组计划协商确定。债权人愿意接受长期执行期限,合法且不损害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法律不必禁止。根据我国《破产法》,重组计划的实施不属于重组程序,法院不可能也不能派专门的法官监督重组计划的实施。因此,规定由管理人员监督。但由于管理人监督债务人实施重组计划需要一定的成本,如果监督期限过长,会增加重组成本,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最好在重组计划中明确监督期限,给债权人一个合理的预期,不用担心重组计划投票时监督成本的不确定性。需要指出的是,监督期是指管理者在重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期,一般短于或等于实施期。因为一般来说,重整措施会在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即着手实施,例如债转股、企业合并、分立等,管理人监督的正是这些关键措施的实施情况,至于一些债权的分期偿还,完全可以由债权人自己监督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不履行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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