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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 1.一掌推搡、几拳击打头部或胸部,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案件定性问题。一般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 1.一掌推搡、几拳击打头部或胸部,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案件定性问题。一般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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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有三种情况: 1、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2、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明确按工伤认定实施的。 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3、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
大致有三种情况: 1、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2、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明确按工伤认定实施的。 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3、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
如何认定特殊情况下的工伤:(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后,如果机动车受到伤害,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内的机动车,有关部门一般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员工在上述情况下有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无照驾驶等情节,相关部门一般不认定为工伤。(2)员工上下班途中顺便买菜,接送孩子等。,这是他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必要要求。顺便说一下,工作并没有改变上下班途中的基本性质。顺便说一下,如果他们在工作前后的路上受到机动车事故的伤害,仍然应该被视为工伤。如果绕过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且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无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不应视为上下班途中。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绕道理由的不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3)职工在提前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原则上认定为工伤。(4)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履行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伤害的,许多地区相关部门也认可这种情况是工伤。(5)员工参加本单位(或本单位分支机构)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运动会和体育比赛,或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运动会和体育比赛受伤。在实践中,他们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6)员工参加本单位内部机构擅自组织的活动,只要参加活动的员工有理由相信是本单位组织的活动,就认定为工伤。(7)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活动、学习调查、工作交流中发生伤亡事故的,视为工伤。(8)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直接从工作岗位送医院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有关部门一般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为工伤。这里说的48小时,以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时间为突发疾病的起始时间。(9)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生理需求(如饮水、用餐、上厕所、正常休息)时,因单位提供的附属设施、设备不完善或不安全因素、工作条件或工作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员工伤害的,视为工伤。(10)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一般做法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不认定为工伤;退休职工在原单位工作或在新单位工作造成事故伤害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退休职工与再就业单位或新单位形成就业关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上下班途中被电动车撞伤的,一般做法不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火车伤人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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