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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发生后,劳动者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工伤残疾评估鉴定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的资料。...
工伤评残部门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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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后,必须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评残),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间等计算出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停工留薪、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支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伤残津贴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社保局的说法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工伤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工伤保险补偿关系,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补偿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侵权之债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无关。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你可以向社保局的上级部门或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还可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以肇事者为被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员工因为工伤问题和单位出现纠纷,那么员工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在工作地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首先,劳动者到医院检查的医生只是做鉴定检测的,具体的评残是由市鉴定委员会随机安排医疗库中的3到5名专家出具鉴定意见,然后由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综合专家意见得出鉴定结论,作弊的可能性很小的。劳动者应当方心,对于鉴定结果有异议的,伤者职工可以在领取到鉴定结论的15天内到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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