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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转让的,转让的义务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并取得权利人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
合同义务转让的,转让的义务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并取得权利人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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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转让的,转让的义务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并取得权利人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应当遵守民法典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首先,须有有效存在的合同权利,且转让不改变该权利的内容。其次,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协议,让与人应有转让合同权利的权限,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最后,不得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不得影响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转让,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由第三人承担。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 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三)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四)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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