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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是否已足额支付?

2024-11-25
根据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以下是两个案例的计算方法: 案例一: 黄某(农村居民)于2011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生前被抚养人有一个儿子4岁,母亲65岁,有三个子女抚养。主张被抚养人费。 儿子的计算公式: 上年度人均消费性(城镇农村)支出×(18岁-实际年龄)÷抚养人数被抚养人生活费 10225元(2011年农村标准)×(18岁-4岁)÷2人(父母) 母亲的计算公式: 上年度人均消费性(城镇农村)支出×(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抚养人数被抚养人生活费 10225元(2011年农村标准)×(20年-5岁)÷3人(子女) 案例二: 2010年我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处理一个多个被抚养人交通赔偿案件。事故中死亡的当事人有二个孩子,分别为7岁,2岁,父母丧失生活来源与劳动能力,分别为57岁,58岁,父母共有二个子女。其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下: 先进行分别计算出每一个人年平均生活费,然后相加,如果超出上年度人均收入,则按照一个人标准计算。经此案例计算: 父亲:1953年出生,20年×9804元÷2子女98040元 母亲1953年1月13日生,(57岁) 20年×9804元÷2子女98040元 长子:2003年9月18日生,7岁 (18岁-7岁)×9804元÷2人53922元 次子:2008年6月16日生2岁 (18岁-2岁)×9804元÷2人78432元 上述合计98040980405392278432328434元 但依据此计算已走出上年度人均消费性9804元的标准支出,为此计算: 实际计算依据:9804×20年19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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