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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仲裁实行最终裁决制度。最终裁决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和裁决结束,具有最终裁决的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只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才是终局裁决。即: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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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才是终局裁决。即: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这两种裁决劳动者不服可以起诉,用人单位不服不能起诉。仲裁确有错误的只能申请撤销。
最终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结束时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实体争议作出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争议,或者因执行劳动标准而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以最终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争议;(1)劳动报酬包括:①计时计件工资;②加班加点工资;③奖金;④补贴;⑤带薪年假报酬;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⑦其他劳动报酬等。(2)工伤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与工伤或职业病治疗相关的费用。(3)经济补偿包括: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内给予的经济补偿;③《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经济赔偿包括: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③《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违法约定赔偿;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额外赔偿。2、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争议。
一裁终局是针对单位而言,即裁决已经做出即生效,不得再向法院起诉,从而快速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为了平衡,如单位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规定的30日时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另根据江苏省高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有关意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劳动者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应当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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