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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为前提的,保证期间也应当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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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如合同诈骗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可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 3、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使合同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消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4、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如合同诈骗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可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 3、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使合同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消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4、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了多个法院管辖的,该协议无效。实际上,除了管辖法院的选择必须明确、唯一以外,还有很多情况可能导致双方选择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规定表明了法律对于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规范有“限制、联系、合意”等三重原则。首先从“限制”层面来看,必须保证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影响公共利益,案件仅限于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次从“联系”层面看,协议管辖的选择并非天马行空、随心所欲,而必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所在地法院”中选择,避免当事人滥用选择权,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最后从“合意”的角度来说,协议管辖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如果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则可判定该协议无效或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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