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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售标志的,由烟草专卖、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无正当理由未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的,由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者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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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教唆、诱骗、胁迫、纵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二)歧视、侮辱、体罚、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或者溺婴;(三)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订婚、换亲或者与他人同居;(四)放任、迫使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五)允许或者强迫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务工、务农、经商、卖艺、乞讨;(六)非法侵占、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七)使未满七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子女独处;(八)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未履行卫生和安全管理职责、未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售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未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禁止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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