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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
1、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依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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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社团法人中的股东资格可以通过原始取得、可以通过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继受取得是指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社团法人中的股东资格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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