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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不一样,但是立法的大思路是一致的——都认,但结果不一样!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第56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
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申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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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应如何申报: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为第一清偿顺序的内容。《若干规定》中又增加了第一清偿顺序中的内容,包括劳动者因破产而解除劳动合同享有的补偿费用、破产企业欠付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破产企业所欠企业职工的集资款,当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则不予保护。在审理破产案件时还遇到以下问题,需特别对待: 1.正确区分破产企业职工的集资与投资。破产企业职工的投资行为与集资行为的性质大相径庭。所投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能得到清偿;而职工的集资则属于优先清偿的范围。前者主要出现在近几年来的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企业职工持有企业股份,一般形式是持有股权证、召开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二者实践中易发生争议,区分的做法是如果企业作出了承诺,到期时还本付息,则一般定性为集资性质;如果企业作出的承诺是到期分红共担风险的,则一般定性为投资行为。 破产企业在向本企业职工集资的同时,还面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公开集资,对此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的集资,属于应予取缔的非法金融行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而不能得到优先受偿,否则对其他债权人是不公平
破产清算未申报的债权不予消灭,债权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破产程序中未申报债权的,只使其丧失参与分配、表决等权利。债务人的债务不当然消除,也不影响债权人要求其他责任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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