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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进行破产债权申报?

2023-04-01
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为第一清偿顺序的内容。《若干规定》中又增加了第一清偿顺序中的内容,包括劳动者因破产而解除劳动合同享有的补偿费用、破产企业欠付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破产企业所欠企业职工的集资款,当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则不予保护。在审理破产案件时还遇到以下问题,需特别对待: 1.正确区分破产企业职工的集资与投资。破产企业职工的投资行为与集资行为的性质大相径庭。所投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能得到清偿;而职工的集资则属于优先清偿的范围。前者主要出现在近几年来的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企业职工持有企业股份,一般形式是持有股权证、召开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二者实践中易发生争议,区分的做法是如果企业作出了承诺,到期时还本付息,则一般定性为集资性质;如果企业作出的承诺是到期分红共担风险的,则一般定性为投资行为。 破产企业在向本企业职工集资的同时,还面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公开集资,对此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的集资,属于应予取缔的非法金融行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而不能得到优先受偿,否则对其他债权人是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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