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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应当在每月10号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债务清偿、资产处置等最新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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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当在筹建期期满之日的前1个月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条例》和本细则要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真实有效:(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二)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三)外国保险公司对其中国境内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的资料,是指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至少包括计算机设备配置、网络建设情况以及信息管理系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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