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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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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起,纳税人向农民、小企业、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权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中获得;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 (1)农、林、牧、渔业项目收入;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收入;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工程合格收入; (四、合格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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