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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集体土地征收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省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时应与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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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用程序如下:一、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择农用地作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咨询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是否符合农用地的规划。二、确认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然后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土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三、用地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预审申请,由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报告书》。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境保护局等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环境保护许可等手续,缴纳各项审批费用;5、用地单位持上述审批文件,向原预审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正式申请。不及物动词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征地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七、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征用农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八、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九.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土地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出具划拨决定(划拨供地)。土地使用者按约定缴纳出让费。十、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能真正取得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可以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进行施工。11、用地单位要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转让土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应当依法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如果前一个程序没有进行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则不得进入后一个程序。《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是: 1、报请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获得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公告; 3、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4、制定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实施方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二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也就是说,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来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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