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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定做人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需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除非是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的,定...
承揽人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定做人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需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除非是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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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的类型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除上述列举的合同外,一并包括修理、测试、测绘、装配、包装、装演、印染、复制、化验、翻译、出版等合同。
1、承揽人不能够随时解除合同。 2、承揽人随意解除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或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揽人及时履行承揽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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