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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案件并加以判决。[1] 清刘献廷《广阳杂记》卷二:“萧山县人来度,官滇中。尝睡去,于冥中列坐审判世间事,亦有千古未结之案。”瞿秋白《...
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有四点: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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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审判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审判案件权限的划分。有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特殊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法院裁定的管辖,包括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不明或者发生管辖纠纷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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