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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罚款、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规质...
监督证件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监督证件必须严格审批程序,由监督人员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后,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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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只能用于监督工作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检测、通讯(含监督人员移动通讯)、交通、培训、会议、经验交流,购置检测设备仪器、交通工具、劳保用品费用,聘用监督人员聘金,以及监督工作需要的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允许的其他支出项目。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
监督站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道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整顿、解散该监督站的处罚。(一)监督站设置不规范,监督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二)监督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兼任其他工作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或提供虚假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的;(四)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落实整改监督不力,或因此而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五)监督费管理严重违反规定的;(六)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监督站连续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罚,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顿;连续三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监督资格并解散该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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