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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罚款、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规质...
本办法所规定的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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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站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不应少于10年,站长、副站长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监督站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的意见。
铁路监督机构实施处罚一般由发生地的铁路监督机构管辖,或由监督总站指定管辖。
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二)原始记录、检查报告、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信息报告制度;(四)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五)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六)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七)监督费管理制度;(八)监督处罚实施细则;(九)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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