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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法律责任)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按照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
(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备案和撤销)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业务用房、人员配备、消防车辆的变更,以及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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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法律责任)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按照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建议其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按照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人员培训)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社会消防组织的人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具体培训工作由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接受培训,取得灭火救援员、消防管理员或者建(构)筑物消防员等相应的初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志愿消防队队员在接受培训后,方可参加执勤。鼓励志愿消防队队员取得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灭火救援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人员在接受培训后,方可从事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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