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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条否定了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权。 (2)欺诈 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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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合同,可申请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5、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解除的法定事由:(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期限:(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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