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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的安全权都有以下形式:(1)在生产或出售的商品中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欺骗消费者,尤其在食品、医药、化妆品等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直...
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的现象非常普遍,最常见的有:(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2)制造、销售假药、劣药;(3)出售过期、变质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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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权具体包括消费者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全权、财产安全权等。侵犯安全权选择权的行为有:经营者出售过期的商品;出售变质的食品或食品中含有对身体有害的物质;出售伪劣产品等。这些行为致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消费者的尊重权主要指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首先,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享有尊重人格尊严的权利。人格尊严是公民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宪法上就对公民人格尊严不可侵犯做出了规定。因此,尊重消费者在生活消费活动中的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享有的最低权利,任何人都无权诽谤。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对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法律重视情节进行相应的民事制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予以刑事制裁。其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我国有56个民族,各民族的饮食,服饰,居住,婚葬,节庆,娱乐,礼节,禁忌等风俗习惯都有所不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关系到民族平等和团结,处理好民族关系,促进安定团结的大问题。因此,保护少数民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很重要的。
名誉权侵犯形式包括: 1、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 2、故意或者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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