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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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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不要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解释和明确的警告,不要解释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预防危害的方法;2、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不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或通知消费者,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3、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提供关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对产品和商品进行虚假宣传;4、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提出的问题,没有给出真实明确的答案;5、不明码标价;6、经营者不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买证明或服务单据;8、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责任;9、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方式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或者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10、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和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1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无效或变质的商品;12、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
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一般而言,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5)以虚假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1)以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8)以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3)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1)以其他虚假或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预付款;(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1)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1)以其他虚假或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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