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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为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标的物是否符合质量标准,以及货款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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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为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标的物是否符合质量标准,以及货款是否按约定支付的。买卖合同纠纷一般体现为货款纠纷,即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人民法院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标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该事实是指经过当事人举证质证,并经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另外,判决结果和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很大的关联性。原告只有提出了恰当的诉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胜诉的概率就会比较高。
一、首先要明确你们这份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法院的书面约定。 若有,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的内容需要根据双方发生争议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告需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依据《》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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