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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施对残疾儿童的学龄前教育,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为残疾人提供社会扶助,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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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事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所需的医疗康复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者参加合作医疗的,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二)属于本条前项以外情况的在业残疾人,由其与所在单位按双方的约定办理;(三)未就业的残疾人,由其法定扶养人所在单位按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办理;(四)属于本条前三项以外情况的,由本人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以残疾人名义募捐的钱款物品,必须用于残疾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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