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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事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以残疾人名义募捐的钱款物品,必须用于残疾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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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严禁任何人指使、利用残疾人乞讨财物。
省、市、自治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有关残疾人康复医疗、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和技术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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