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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种种原因,房屋的名义产权人可能不是真实的产权人,如房产代持,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原则上不禁止代持行为的存在,认为代持合同有效,除非是因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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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是,还有双方自愿签名,且内容不违法,就有效,不需要公证。
认可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在实践中,北京高院以指导意见的形式附条件地认可了这种房屋代持行为,但底线是不能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比如不能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扩展资料:房产代持的法律认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关联法条】《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代持股份合同受法律保护,对代持人无继承权,对被代持人有继承权。身份权利没有继承权,实体权利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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