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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事先采取打电话,发短信,邮寄等方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在用人单位并未采取可能采取的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不符...
用人单位可以事先采取打电话,发短信,邮寄等方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在用人单位并未采取可能采取的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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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只要是在依法行使解除权就是合法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行使单方面的解除权等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在通知对方可以采取登报通知的方式。
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登报公告。一般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和用人单位关于这个问题协商一致,或者是采取了一些其他的措施就可以解除。用人单位登报解除劳动合同的信息后,如果长时间无法联系到劳动者,那么在登报的三十天后即可视为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1.依据劳动部相关回复函的规定,如果是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的劳动者,登报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十天。 2.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3.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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