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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和解,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经营者与消费者两方以平等自愿为前提,针对有关争议进行相关协商,以求得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和...
(一)协商和解,协商和解具有高效、简便、经济等优点,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 (二)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一般由消费者协会、经营者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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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和解,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经营者与消费者两方以平等自愿为前提,有关争议进行相关协商,以求得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和解具有高效、简便、经济等优点,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最重要的主体是消费者,而保护的核心则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另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四项原则: (1)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 (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该四项原则不仅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市场经济里的行为准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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