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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工前,项目监理部针对所监项目特点召开安全施工专题讨论会,加强安全知识的深化学习,进一步强化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2、项目监理部制定安全...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的勘察和设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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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市场管理机制建设,确保工程质量1、提高建设者质量意识建设工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以质量为中心,只有高质量才有高效益。一是高质量的工程可以延长用户的寿命,创造倍增的使用价值。二是高质量的工程可以让企业赢得信誉,占领市场。建筑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新机遇,要把握住这个机会,促进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能否抓住这个机会,关键在于工程质量。工程建设要以质量为主,以质量兴业,这是发展经济的新形势。在新形势下我们建站人员,一是树立建站高质量工程的意识。二是一起管理工程质量。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宣传、集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意识,组织建立各级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制度和奖惩条例,逐步建立业主责任制度、政府监督、企业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每个建设者都重视质量,每个人都是质量监督员。2、 实行建设者终身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开发单位的业主行为不规范,已形成质量不稳定或质量低劣的主要因素,也是造成工程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引起社会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严格规范业主行为成为加强工程质量的主要工作。3、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主要以政策引导、利用经济杠杆、行政干预、法律手段实现管理。对市场管理一是立法,二是执法。依法运营市场,用法律规范建设者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运营机制,为企业创造公正、平等、规范的竞争环境,使建筑产品成为市场流通的商品。4、加强建设监理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制度是提高工程质量的有效制度,对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委托或公开招标选择监理机构。政府要加强监理机构资格审查,动态管理监理机构资格,促进监理机构不断提高监理水平。加强总监责任制,加强监理人员岗位培训,没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项目总监。业主在选择监理单位时要注重监理能力和监理水平的选择。5、完善政府质量监督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进一步完善质量法规,加快质量管理相关法制建设,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同时加强政府监督抽查力度,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6、推进工程质量保证访问制度推进工程质量保证期制度。维护建筑工程业主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工程申报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责任书》,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书应发送给每个居民,监理公司应完成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用户在保修期内向建设工程责任单位提出保修要求时,保修单位要认真.及时给予保修,以满足用户需要。二.抓好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措施1、 抓好工程项目整体质量管理工程质量形成于施工项目,每个施工项目质量的总和代表企业的整体质量水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优质工程的正面效应和劣质工程的负面影响不是一对一的对等关系,对企业信用的影响可以说是十誉不足,破坏一馀。企业要想维护保养自身的形象,必须重视抓好全部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提升企业的总体质量水平,才可以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抓住工程质量要坚持三个一样(即工程大小一样,工业民用一样,重点不是重点一样),年质量优良率维持在95%以上,获得良好的社会信用,在激烈竞争中站在不败之地,完全证明抓住质量管理必须垄断所有工程项目的重要意义。2、选择项目经理,项目组项目经理是企业项目上的全权代理人,是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和质量形成过程的总指挥,除了需要具备的政治素质外,还要求理解技术,善于经营,管理,真正把质量放在第一位选好项目经理.配好项目班子,是项目质量管理成败的关键,也是企业管理层次的职责。在选配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时,应十分注重质量业绩,特别是计划创名牌工程的重点项目或开拓市场的第一个工程,选派项目经理要坚持“好钢用在刀刃上”的原则。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的勘察和设计单位的要求是必须具有相关的资格条件、按照国家相关的工程建设的标准对工程进行勘察和设计、勘察单位所提供的工程的数据必须真实,设计单位的设计不仅要符合国家的要求,而且还要注明起所选择的材料和配件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施工单位的总要求是其能够对工程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不仅要有严格的质量检测的标准,而且还要定期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并要做好相关的纪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的监理单位也有一定的要求。要求其不断要对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配件、机器等进行监理,而且进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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