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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哪些措施

2021-10-27
(1)人员控制。项目质量控制中人的控制是指直接参与项目的组织者,只有会员和操作者的有效管理和使用。人,作为控制对象可以避免错误,作为控制动力可以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发挥人的主观。为了达到以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工程质量的目的,除了加强纪律教育、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只是训练、健全岗位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制定公平合理的奖惩制度外,还需要根据项目特点,确保质量(2)材料和部件的质量控制。①建筑材料品种复杂,质量和等级差异大,对于与项目实施的主要材料,运输到施工现场时必须具备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检查单,如果没有或者对检查证明书有疑问,必须进行补充检查。检查所有资料合格证书时,必须由监理工程师验证。否则,一律不得使用。②所有各种构建必须有厂家批号和出厂合格证。标识不清楚或怀疑质量有问题的材料,质量保证材料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一般材料,由工程重要性决定的材料需要追踪检查,控制和保证质量可靠性的材料等,进口材料设备和重要工程和重要工程③材料质量检验的方法是通过一系列的检验手段,将获得的材料质量数据与材料质量标准进行比较,以判断材料质量的可靠性,在工程中是否可以使用,同时也有掌握材料质量信息。一般有书面检验,外观检验,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等四种。(3)机械设备控制。制定机械化施工方案,充分发挥机械性能,努力获得较好的综合经济效益。从保证项目施工质量的角度来看,应着重从机械设备的选择、机械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和机械设备的使用操作要求三个方面进行控制。机械设备的选择,要根据地制宜、工程制宜的原则,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适用、性能可靠、使用安全、操作轻便、维护方便的要求,贯彻机械化、半机械化与改良工具相结合的方针,强调机械与施工相结合的方针,强调机械设备,正确操作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操作人员必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出现安全质量事故。(4)方案控制。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时,应结合项目实际,从技术、组织、管理、经济等方面全面分析,综合考虑,确保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5)施工环境和施工工序控制。施工工序是形成施工质量的必要因素,为了把工程质量从事后检查转向事前控制,达到“以预防为主”的目的,必须加强对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工序质量的控制应采用数理统计方法,通过对工序部分检验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来判断整个工序的质量是否稳定,正常,其步骤为:实测—分析—判断。为了更有效地进行预质量控制:①严格遵守工艺流程,工艺流程是施工第一条规则,是确保工艺质量的前提,任何操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②控制工艺活动条件的质量,主要活动条件包括施工操作人员、材料、施工机械、施工方法和施工环境。只有有效控制,使其处于控制状态,才能保证各工序的质量正常稳定。③及时检查工序活动效果。工序活动效果是评价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的尺度,因此要加强质检工作,对质量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即使掌握了质量动态,始终使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④设置质量控制点,同时在一定时。在一定条件下加强管理,使工序始终处于良好的控制状态。

相关法规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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