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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接受医疗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如果没有法定免责情形,属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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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许多死亡案件没有进行尸检,往往导致死因不明和退件鉴定的后果,那么谁应该承担不良后果呢?虽然尸检中医院的义务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法院以往的判例,医院的义务包括:书面告知家属尸检事项,并明确说明告知内容;提供尸检机构名册和联系方式;协助死者近亲属选择尸检机构;患者申请垫付尸检费用;推进尸检。因此,医疗纠纷中未进行尸检的不利后果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有义务通知患者家属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如果医院没有通知或无法证明已经通知,医院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医院已经通知,但是如果患者拒绝,患者应该承担不良后果。
人身损害责任划分原则有三个,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第一,处理一般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比如说学校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第二、对于部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例如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举是机动车一方。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一般责任划分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第三、对于其他责任,适用于无过失责任原则。行为人只有具有故意或者不可抗力侵权人才不承担责任,比如说高空作业致使他人损害的。
根据人身损害的原因,可以分为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饲养动物损害、工伤损害、物体损害和意外事件损害几种类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1年修正)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划分成如下几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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