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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未做尸检哪里处理是否属于人身损害?

2021-11-18
在医疗纠纷中,许多死亡案件没有进行尸检,往往导致死因不明和退件鉴定的后果,那么谁应该承担不良后果呢?虽然尸检中医院的义务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法院以往的判例,医院的义务包括:书面告知家属尸检事项,并明确说明告知内容;提供尸检机构名册和联系方式;协助死者近亲属选择尸检机构;患者申请垫付尸检费用;推进尸检。因此,医疗纠纷中未进行尸检的不利后果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有义务通知患者家属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如果医院没有通知或无法证明已经通知,医院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医院已经通知,但是如果患者拒绝,患者应该承担不良后果。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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