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针对债务人恶意逃债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2024-12-27
1. 债权人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2.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将可以撤销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限定如下范围: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3.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能力的减少,以至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否则,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但其资力雄厚,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4. 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撤销权将被撤销的标的行为分为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中,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至于债务人是否有主观恶意,则非所问。因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取得无偿所得的利益并不损害其固有的利益。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该法第五百三十八条虽未对债务人的主观状态作要求,但债务人自身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足以表明其存在恶意。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则必须是“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而为之,亦足以表明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倘若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则为善意,债权人对其行为不享有撤销权。 5.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即只要撤销权结果能够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保全,使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实现,债权人就不能再对债务人的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6. 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再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