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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作为处在三期内的劳动者,受到《民法典》的特别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基于《民法典》第40条用人单位无过错和《民法典》第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孕妇...
1、孕妇旷工可以辞退。劳动法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但这种特殊保护也是有限度的。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只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情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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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孕妇的行为没有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下。单位是不得辞退员工的,否则单位需要承担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如果员工严重违纪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单位是可以辞退员工的。并且不需要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孕妇作为处在三期内的劳动者,受到《民法典》的特别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基于《民法典》第40条用人单位无过错和《民法典》第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孕妇。但如果孕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民法典》第39条同孕妇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虽然孕妇得到《民法典》特别保护,但孕妇并不是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孕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39条同孕妇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看具体情况。只要孕妇本人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就不能无缘无故解雇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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