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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地区给予经济补偿;建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依法追究损害秦岭生态环境行为人...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四十六度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及其主要支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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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矿山地质与恢复治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场地修复评估方案,依法经设区的市或者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用于本单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费用支出。
在秦岭范围内,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一)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五)擅自引入或者放归外来物种;(六)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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