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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开发区、第十九条(一)(二)(三)项规定的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地区给予经济补偿;建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依法追究损害秦岭生态环境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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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岭范围内,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一)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五)擅自引入或者放归外来物种;(六)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天然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保护工作。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变更。
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封闭式道路建设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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