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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价值特征包括什么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2022-07-03
商标专用权不属于民法上的物。 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 法律上的“物” 物的特征 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民法上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而不能是人身。现代法上人只能为主体,而不能为客体。不仅人身不能成为客体,人身上的某一部分包括各种器官在未与人体脱离前也不能成为物。以人身上的某一器官为交易对象的,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人身的组成部分只有在与人体脱离后才可成为物。人死亡后已无生命,不为主体,因而尸体可成为物。 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只有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物,才为民法上的物。因为只有这样的物,才能满足主体的个体需要,才能用于交易。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支配自然的能力增强,物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例如,电、热、声、光、气等自然力,在不能为人实际控制和支配时不为物,而能够为人力控制和支配后则成为物。 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民法上的物须具有可使用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为只有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才可为主体所有,才可用于交换。不能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实际需要的物,在法律上没有意义。 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民法上的物一般仅指有体物。所谓有体,是指具有一定的形体,能够为人的感官感触到。民法上的物还须独为一体,即能够单独满足人们的需要。如不能独成一体,则不能单独用于交易,不为民法上的物。 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阳光和空气能满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却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原因在于它们是无限地供给的,不具有稀缺性。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用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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