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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员工的自杀是因为工伤导致的,应当认定为因公死亡。根据法律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见...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了自杀或自残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自杀、自残“应当是正常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明知职工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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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陪酒死亡属于工伤。因公发生的应酬也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而应酬的地点和时间就应当认定为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因此员工因工陪酒死亡的,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1、自杀不构成工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据此,如能确认劳动者属于自杀的,即不能认定为工伤。2、自杀是否属于非因工死亡。“非因工死亡”是与“因工死亡”相对应的笼统的概念或说法。一般而言,非因工死亡是指非员工自身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如意外事件或疾病等导致的死亡。非因工死亡,政策法律法规明确了其家属可享受相关待遇。“自杀”是指自然人自愿或故意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它与患病死亡、意外死亡有着本质的区别。那么,员工自杀死亡能否归属为非因工死亡,其家属能否享受相关待遇?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并无直接的规定,如地方有规定的则按地方规定处理。地方如无相关规定,即可依民法理论进行分析与处理:如果员工的自杀确实是工作以外的其他因素引发,与工作毫无关系的,那么用人单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是工作因素(如上级领导强迫、刁难、威胁、侮辱劳动者等)引发的,那么用人单位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关责任。3、非因工死亡待遇。如果地方文件把自杀死亡纳入非因工死亡的范围,那么死者家属可根据国家或地方的规定获取相关待遇。在广东地区,主要执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的规定,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6个月工资。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因自己的违法行为死亡,属于职工非因工死亡。 所谓非因工死亡,就是指职工因疾病或在其他与工作、生产无关的情况下,因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而发生不测事故时所致的伤残、死亡。职工非因工死亡,不得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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