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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以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不论同居多少年都无法理所应当的形成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按照法律...
1、不存在。近亲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存在婚姻关系,只是形成了同居关系。而且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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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不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叔叔可以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近亲结婚的婚姻效力是无效的。 2、法律上禁止近亲结婚,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具体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爷爷奶奶和孙子孙女之间、姥姥姥爷和外孙子外孙女之间不能结婚;以及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结婚,和自己的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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