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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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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的描述,简单分析: 首先,就目前来讲,房子问题你确实比较被动,但是也并不一定一点希望没有,这里要看你是否能够成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其次,对于开发商和这个卖你房子的人,肯定是存在着欺诈的情况,具体还是要分析 再次,“当时我买时去售楼处查看过这个楼房资料是卖我房人的名字,可后来又发现原始资料变成了他父亲的名字”这是怎么回事?是否有证据?来看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也可能涉及赔偿的双倍问题
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属于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五种情形:其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其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给第三人,其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其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此五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你叙述的情况属于第四种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所以你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你已经交付的首付款及利息损失。同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具体操作步骤,建议你首先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
这种行为应当是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1.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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